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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的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指的是在排班時,若排了超過160小時,肯定有加班狀況
但實際的加班費計算,仍要看加班日的屬性而定
如果四週只排休8天,看來並沒有調移工作時間的狀況
則單一工作日的正常工時仍是8小時,超過8小時應計算加班費
少於8小時,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而非勞工不願意提供勞務
依照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即勞工不需補班,且雇主工資照給
例假日與休息日,都是可以事先協商調移的
有些公司班表排定後就不再變動(變動會影響其他同仁班表權益)
因此臨時有事想排休,可能要用勞工自己的特休或事假處理
有些公司是排休制,排休比較靈活,就可以自行調度
不過其實要注意調移不可違反變形工時的規範
四週變形工時的例假日只能在兩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其實班表與計薪並不衝突,因為班表在出勤工作之前,而計薪在出勤工作之後
只要按照變形工時制度訂出循環不斷的週期,
並在班表上排定並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
接著按照出勤日期屬性計算加班費
則計薪時,就只須將整月有加班費的日子加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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