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2 閱覽: 1013
置頂

公司延後發薪

你好,

請教下公司原定每月5號為發薪日,但主管2/3號找小弟協談1月份薪資要延至2/20號才發薪,請問公司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因小弟3/5號才滿3個月,所以當下口頭同意被延發,但心有不甘請問事後要如何追討欠薪?1定要等到20號嗎?
 
謝謝
 

 
熱門回應

謝謝回覆!

1

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違反限期給付,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2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雇主若有違反法令,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