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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工時、休假問題(文長請見諒)

您好各位好,最近因薪資問題與雇主反映,卻得到雇主說他們是只符合一半勞基法的公司,覺得相當疑惑,以下是詳細情況

起初面試時,得到的資訊是依照勞基法計算,起薪25000依能力調薪,工時8小時,用餐30分鐘不計薪,超過的時數以加班費計算

而4月的實際工時為

4/1-8小時7分(已扣除30分鐘) 

4/2-8小時35分(已扣除30分鐘)

中間空白期因雇主在評估疫情所以放無薪假

4/21-9小時38分(已扣除30分鐘)

4/22-11小時37分(已扣除30分鐘)

4/23-10小時21分(當天未讓員工休息吃飯,連續工作10小時多)

4/24-10小時33分(已扣除30分鐘)

4/25-11小時31分(已扣除30分鐘)

4/26-10小時57分(已扣除19分鐘)

4/27-10小時59分(當天未讓員工休息吃飯,連續工作11小時)

4/28-10小時22分(已扣除17分鐘)

PS.而五月的部分更是每一天都沒有吃飯休息,連續工作10-12小時,因雇主稱試營運期間來客數超過預期,沒有人力可以輪吃飯,四月期間也沒有勞健保,得到的解釋是因為營業登記尚未申請下來無法加保

在領到四月份薪水時,僅收到10808元

明細上寫著10天基本薪資7933元+加班費2875元

當下收到直接愣住了,雇主也改稱因為我們之前的經驗在這裡不算是經驗,他們需要重頭教過,所以第一個月只能以23800計算,但這與面試時說的不同阿..

回家細算後發現這個金額除了沒給休假日底薪外,連加班費的加給好像也只有用1.33去算全部,用10808/102.66小時=105.28一小時薪水,正職的福利與保障好像一個也沒有

請問雇主是否已違反以下幾項法規呢?

1.需有勞健保才能上班(是超過5人以上的公司)
2.一例一休(4/21-4/28連續工作)
3.正職有薪假(4+1天)(10天上班+4/2上班為國定假日)
4.工作4小時未休30分鐘
5.每日9-12小時加班費未以1.66計算
6.第六,七天出勤加班費

 

目前已有找雇主談過,但對方只願意補足1.66的部分,以及再給3天的底薪

因雇主稱4/1.4/2到4/21的期間空白期太長,故前2天只能給底薪與加班費,後面8天補3天的底薪給我,還是我能要求雇主直接以時薪158元算給我呢?

文長謝謝閱讀完的您,感謝您!

 


 

 

熱門回應

沒有勞健保

五人以上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如果公司員工未滿五人,沒成立投保單位、沒投勞保,未必違法
但就業保險與勞退提撥,仍具有強制性
而如果是主要工作,健保也應投保
只是沒投勞保,則職災補償金,雇主要全額支付,無法由勞保給付抵充

若公司員工五人以上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未保勞保,除了會依保費金額的4倍處以罰鍰之外(行政機關裁罰,與個人求償無關)
勞工申請給付,因雇主未投保造成無法申請或申請金額短少
其損失金額要由雇主賠償(透過訴訟求償)
不過如果即使雇主依規定投保,勞工仍不符合勞保給付請領資格
則沒有賠償的問題(且勞保年資無法追溯)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健保也沒有很明確的損害賠償問題
因為在區公所加保有保費;但在公司加保也有個人負擔,是否針對差額求償,請自行評估

勞退則是可以要求雇主補提繳至勞工的退休金帳戶

 

2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休假制度規定可先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再加上12天國定假日,共116天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另外關於休息時間,如果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不計工時
如果仍要待命提供勞務,則仍應計算工時
除此之外,除非雇主利用多段長時間休息,把工作時間切得太零碎
否則主管機關並不會過問

 

5.6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或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7

無薪假係勞資雙方在避免公司因業務緊縮而倒閉,為了共度難關期待雇主繼續營業提供報酬,最終由勞方妥協下的結果,其施行必然需要經過協商,若雇主單方面施行,則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民法487條),雇主仍負有全額給付的義務,而勞工並不需要補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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