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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適任的員工,雇主能不能開除他呢?如果開除,雇主須不須要給付資遣費呢?|德益法律事務所

對於不適任的員工,雇主能不能開除他呢?如果開除,雇主須不須要給付資遣費呢?|德益法律事務所-工作年資

 

關於雇主解雇員工的方式,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分別定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以及第12條第1項第4款: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規定情形,雇主可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此規定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也就是說,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不能恣意開除員工,需有 法定事由才可以終止契約,在員工沒有辦法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或者有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時,雇主是可以開除該名員工的。只不過會因應不同的解雇事由,於前者雇主須要給予預告期間,後者則無庸給予預告期間。

 

至於雇主須不須要給付資遣費,也端視雇主是以勞基法的哪種規定來解雇員工:

依照 #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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