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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正式報到不轉正職或是兼職都算是在職勞工,因此年資一樣要算
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因此,即使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只要不違背誠信原則,約定試用期仍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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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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