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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及特休

業主稱自己為變形工時

從沒有所謂固定的例假日,所以儘管國定假日也沒有雙倍薪水,而是另給假一天
每個月如有超休或未休則都以時數來計算
 
最近疫情則延後30分鐘上班
故一個月會被扣11小時
 
但是在正常上班狀態下,遲早會被扣到變為負數,這並不是勞工所期望,而是公司營運狀況。
 
如果扣到負數,而最終扣掉勞工特休時數,公司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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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變形工時之前,首要條件是必須符合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需經過勞資會議後才可實施變形工時

如果是二週八週變形工時來說是必須嚴格遵守一例一休,就算是四週變形工時,最多是十四天一定要休兩天,因此沒有所謂變形工時就沒有固定的例假日這回事。

 

國定假日出勤原則上是要給加班費以下三點是必須要注意的原則:

1

必須讓勞工自己選擇是要加班費還是補休,不能強制員工只能選擇補休或是只能拿加班費。

 

2

另外您的公司如果有把國定假日調移(換別日休假),國定假日來說是可以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但是必須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3

國定假日出勤原則上是要給加班費的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不清楚您延後30分鐘上班的實際情況,假如是公司的要求,如果您與公司約定的勞動契約是每天8小時,現在公司要減少工時,當然不能額外多扣勞工工時或要求補時數,依照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因此如果是是受領勞務遲延的狀況,公司不可以要求勞工補時數,更不能扣勞工的特休,否則違法。

另外減少工時,會牽扯勞動契約的變更,公司若要變更勞動契約,必須經勞工個別同意,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又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以和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4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資遣費相關規定)和公司要資遣費

 

結論

假如您的公司要減少工時,必須要和勞工協商,且公司不能單方面實施,重要的是不能要求勞工補服勞務,您有加班公司必須讓您自己選擇要加班費還是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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