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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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月休6天23800

作3年10個月 月休6天照勞基法最低薪資

全勤2000 內場主管2000

卻沒有特休 事病假 固定休星期日+2天自己排休

多休就被扣全勤 前1年8個月 月休只有4天

後面作的很不高興問為什麼其他新進人員都休6天

老闆回說你做比較久年終領的比別人多所以才給你休4天後面才跟其他員工一樣月休6天

請問我要怎樣討回我不平等待遇跟特休

熱門回應

月休六天是否違法?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再加上12天國定假日,共116天
假設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了,更何況是六天。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沒有特休和事病假

沒給特休假是違法的,至於請事假是當天不支薪,病假請30天以內是半薪。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予,和月休天數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公司違法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二、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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