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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已經修法,存入專戶內的保險給付不得執行、抵銷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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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規定只要是依勞保條例請領之勞保給付,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保給付之用,而只要存進此專戶的存款,金融機構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新聞連結:https://www.bli.gov.tw/0105331.html
2.過往勞保條例第29條第1項雖然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這條限制,只限制債權人不能聲請法院對勞保局發扣押、執行命令,當勞保局實際給付至債務人銀行帳戶後,法院仍可以對該銀行帳戶發扣押、執行命令,或是當銀行是債權人可以直接依民法規定抵銷,而現在新的規定施行後,只要存進該專戶的錢,無論是銀行或法院都無法再做任何抵銷、扣押的動作,好保障勞保給付受領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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