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董事長特助適用勞基法嗎?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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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的差別,在實務上常常會影響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民事判決指出:「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
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
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而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固均約定以勞動力之提供作為契約當事人給付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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