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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須出示Covid-19陰性證明才可上工?
本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一、前言
「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自7/13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註1】,因疫情尚未穩定,但已可在超商、藥妝、量販店購得「新冠肺炎_家用快篩試劑」。
依此衍生出「雇主可否要求員工要出示covid-19 陰性證明才可上工?」議題討論。
茲從相關法律規定與實際案例提供個人見解,說明如下: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 勞動基準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第1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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