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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勞工無法出勤私自請人代班之實務爭議解析?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在勞動實務中,偶見部份勞工為迴避請假所致之考績、全勤等不利處分,轉而未經雇主同意,私下請託他人協助代班;而雇主基於部份職務特性監督不易(如百貨專櫃、或事業場所外之工作),未必可輕易覺察勞工之請託代班情事。
雖然私自請託代班,非必定對雇主經營利益造成實質損害,然其法律效果與風險如何?雇主獲知代班情事後,是否得予以懲戒、甚至解僱?
即為本期週報欲討論處,茲分述如下:
一、勞工能否私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遍查勞基法,的確未有「勞工請第三人代服勞務」之限制規範。
惟有關勞動條件、勞資關係之規範,實散落於不同法律層面之中,非以勞基法為唯一規範;勞基法未規定者,應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勞基法第1條第1項、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3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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