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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你想問的是離職可否要求返還所扣繳之職工福利金?
內政部41年1月3日臺內勞第9309號:「查廠礦或其他企業組織職工,僅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按月於薪津內扣百分之○.五為其享受各項福利之應盡義務,如職工因故離職自不應退還。」
此外要注意的是公司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如果未成立,扣福利金是違法的
如果有成立,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第1項: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這些福利項目與發放方法,應該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制定,而非公司
職工福利委員會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公司只是代扣福利金而已
勞工提撥的部份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以月薪26000來計算,應扣金額約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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