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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這個部分是育嬰假要小孩兩歲前請嗎?超過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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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提及: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現行《就業保險法》也為了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實際育兒需求,因此已修法。
1.育兒父母「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育兒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含補助)。
3.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可以少於6個月,不可低於30日,以2次為限。且考量雇主人力調配,以「應提前預告雇主」為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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