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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多請喪假,竟然變造死亡證明書?

為了多請喪假,竟然變造死亡證明書?-名師好文
▲為了多請喪假,竟然變造死亡證明書?來源:萬狀通-legal885

1.今天的案例,發生在新北市,有位民眾的岳父在110年2月底間因意外事故去世,經檢察署於相驗後在同年3月2日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該名民眾也持之向原先任職的A公司請了喪假直到3月9日離職,後來到了B公司,又在3月15日,將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岳父的死亡時間變造為3月13日,用以向B公司於3月16日、3月26日、3月29日至31日、4月1日、4月6日請6天喪假,後來因B公司老闆經A公司人員告知,該名民眾早在3月2日就有請喪假,B公司向A公司調取請假資料後才發現遭其欺騙,便提起刑事告訴。

2.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之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配偶之父母,即岳父或岳母喪亡時,勞工得請喪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給,是該位民眾就是為貪圖休假又可領工資之利益,而持變造後的公文書,欺瞞B公司,藉此讓B公司准假給薪,藉此領到的薪資約有1萬2400元。

3.因此法院判決理由說:審酌被告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對於不得偽造或變造具公信力之公文書之情,自當瞭然於胸,卻不思以合法、正當之途徑申請差假及薪酬,竟以變造檢察官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之方式,申請喪假進而詐取薪津,損害告訴人B公司之利益,復危害政府機關所製作公文書之公信力,甚為不該。

法院判決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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