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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一定要付離職違約金

你不一定要付離職違約金-違約金

醫院再血汗,許多醫護人員不敢離職往往有個無奈的理由,「沒辦法啊,我有離職違約金。」我們常在跟醫院合約裡面看到「未滿兩年要賠償幾個月的薪資」字句,翻譯成文言文即是勞基法規定中所謂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規定在勞基法第15-1條。


員工離職是否需要給付離職違約金?


首先,需要員工與雇主合約內有約定此類條款文字,也就是需要有簽訂最低年限服務條款。此需有一個前提,需要在員工「個別」契約中有與雇主做此約定

如果只是雇主的工作規則中有此條款,實務上多數認為工作規則屬於「定型化契約」,是雇主單方面預先擬定,員工根本無法也無從事先表達同意與否的權利。因此,雇主不得以員工在勞動契約中模糊的「同意遵守工作規則」為依據,要求員工給付違約金。

如果不幸在員工的個別契約內有跟雇主約定離職違約金條款,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需要具備兩個要件,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需有「約定必要性」及「條款合理性」,如果不具備此二要件,則此約定的條款是無效約定,無需給付違約金。


約定必要性是指雇主支出龐大訓練員工以獲得員工工作預期成果,或訓練員工使之獲得特殊技能,如果員工任意離職就會造成雇主另行招募的不便及困境。


舉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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