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事務所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在中部偏鄉下的小型建築事務所,目前試用近三個月,但是我從進來第一天,就沒有在規定的5點半下班過,要麼是建築師快六點才回來,改完東西之後要求留下來修正完才能離開,要麼是“大家一起留下來”把案子趕完,然後假日月休8天,但是結案前都會要求假日過來,上述的情形,都沒有加班費跟補修,可能會有人說這是業界常態,但是責任制可以無限上綱到這樣嗎,求過來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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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再加上12天國定假日,共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不知如何向僱主爭取權益,
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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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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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合法的責任制工作有哪些?
至於扣除伙食費,依據衛署環保字第84031134 號函,指出有關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勞基法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裡問題就在於,伙食費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多數企業都是併入薪資按月給付,那當然算是經常性給與,因此,縱使企業將薪資移轉到伙食費,理應不會影響到勞工投保總金額,企業若是因此減少勞工投保金額,有違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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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台(76)勞動字第 3932 號函:
一、(節錄)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二、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從函釋中其實可看到
按月發給、不管勞工吃不吃都給固定金額的伙食津貼,會被認定為工資
因為是按月給定額,所以計算一日工資時,也會納入計算
換句話說,例假日、休息日的一日工資,也都會內含伙食津貼
事假不計薪、病假半薪,也都會扣到伙食津貼
如果辦理團膳、或部份補貼,有吃的人才有補助,則屬於福利,不會認定為工資
這種給法,可能例假日、休息日,本來就不會給予
結論:伙食津貼由公司自行決定如何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