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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以最近ㄧ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結算時,該最近ㄧ個月有實施「減班休息」者,應如何處理?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以最近ㄧ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結算時,該最近ㄧ個月有實施「減班休息」者,應如何處理?-一例一休

問題: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以最近ㄧ個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結算時,該最近ㄧ個月有實施「減班休息」者,應如何處理?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即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尚有未休之日數,不論其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2.其次,就結算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基準,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係規定:「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ㄧ、發給工資之基準:

(ㄧ)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ㄧ日工資計算。

(二)前目所定ㄧ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ㄧ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3.就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定義,勞動部106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578號函略以:「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最近ㄧ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ㄧ個月工資而言。

實務上於個案判斷時,除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外,應併同檢視其工資結算週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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