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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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

公司老闆總是喜歡在中午休息時間和下班使用通訊軟體問事情,而且還不能不接,整個午休時間浪費一半,下午1點開始工作也不管員工是否用膳完畢,請問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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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5條有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立法的用意就是要讓勞工有充分的休息時間,建議您可以委婉向上級主管表明您的午休習慣,無法及時處理公事,會待午休後將事情處理妥善。
若午休不能讓勞工自由支配,還需要待命處理工作上的事情,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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