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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國定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費

以一月為例
本公司因為人力問題 本應休13天(包含國定假日)
但這個月實休8天而已
因為輪班制度 沒有連續六天上班
但我需要上除夕、初一、初二、初三等
那試問這幾天上班是否需給於加班費?
還是另行給於補休 就不需支付加班費?

且上班超過八小時,是否給於加班費?
或是補休加班時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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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關服務業遇農曆春節出勤上班者,因適用四週變形工時或採輪班制方式為之,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規範或採調班或採補休或採核發加班費方式為之。

2.但分享個人曾於農曆春節出勤之經驗,因春節係華人社會最重要家庭團聚之日,因此無論是彈性工作時間調整或採換班或採加班方式為之,均已失去春節過節之意義,因此雇主為慰勞過年出勤之員工,都會另包《紅包》以示獎勵與慰勉之意,此雖非勞基法條文中所規範,但殊值參考!

Ans: (1)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2)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3) 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4) 上班超過八小時部分: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您可先參考這一篇:
當國定假日碰到其他假日該怎麼處理?

因為您的公司是採用輪班制度的服務業,所以有可能是採用4週變形工時去輪

4週就是應該例假+休息日要有8天,正常工作日20天,總工時160小時,

另外要看有幾天國定假日也要扣除,所以碰到一天國假,總工時應扣8為152小時,餘類推

 

除夕到初三是國定假日,今年正好初一是週六、初二是週日,若是一般正常週六日休假的公司,國定假日落在周六日就要補假,而初三週一是國定假日,所以初一初二這兩天就補在初四初五

而因為您的公司是輪班的,所以可能原本班表除夕到初三都是正常上班日,這時碰到國定假日,一是直接放假不補假,二是當作國定假日加班要給加班費,三是跟其他的正常工作日對調

三這種對調的,調過去那天就變成國定假日應該要放假,所以雖然是排班制,碰到國定假日可以挪移,但是還是要有多一天假,否則就不是國定假日了

至於每天工時,正常是8小時,若實施變形,是可以改成每天正常工時10小時不用給加班費,但是這樣的話,工作天數就要配合縮短,總之總工時就是那麼多

依您敘述來看,應該沒有多放假,那麼超過8小時部分就應該以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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