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1 回應: 7 閱覽: 682
置頂

特休結算問題

請問若是我85年3月5日到職,這樣我在106年3月4日有26天特休,105年舊制已經給25天假;若106年3月4日沒休完,這樣公司是不是在3月薪資就需發給未休獎金呢???

另外106年3月5日起到107年3月4日止又有27天可以休...不好意思,有迷思想尋求解答,感恩~~

熱門回應

勞基法第38條通過修正案.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滿10年以上,每1年加1日,至30日, 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您到職日:85/3/5,到106/3/5滿20年,可享予特別休假26天。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併入當月的薪資核發;因您仍在職,重新起算自106/3/5至107/3/4滿21年,經核算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27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到職日:85/3/5,到106/3/5滿20年,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26天。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應併入當月的薪資核發;另106/3/5仍在職,自106/3/5至107/3/4滿21年,經核算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27天。

1.新修訂的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106年3月5日在職滿21年,依照新規定是27天沒錯。

105年特休假如有應休未休之日數應折發工資,應併入106年3月的薪資發給;106年3月5日仍在職,爰應自106年3月5日起,可排定27天特休假,休假的期限是到107年3月4日。

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四項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依其立法之旨意係採周年制,但有一點要提醒的是您3/4到期結算,如併三月份薪資發放,應需於4月份薪資時發放。

2.至於106年3月5日至107年年資滿21年,經核算薪的休假是27天,完全正確。

85/3/5到職,105/3/5滿二十年,享有特休26天,期限至106/3/4
106/3/4未休完的特休,依新法,不論未休完原因為何,就是要折現
106/3/5滿二十一年,享有特休27天
您的認知沒有問題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