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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本案94/09/02到職,將於106/06/30離職,總服務年資為11年9個月,依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10年以上,每年加給1天,因此服務年資11年,特休假為17天。
2.另依勞基法第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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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公司特休規定而定,但如果公司沒有規定,則依週年制計算,
那麼你在105/09/02時,年資滿11年,依舊制來說,您有16天特休假,
目前106/01/01勞動法規新制上路後,公司應補你一天特休假,
所以,你會有17天特休假。
扣掉你已經休完的特休假後,就是剩餘特休天數,這個特休天數可以在離職時,折抵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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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應以周年制結算,如94/9/2到職,106/6/30預計離職的話,
在105/9/2滿11年,會有特休假16天,今年1/1新法上路還要補1天給你,總共滿11年會有17天(使用期間105/9/2~106/9/1)。
如果106/6/30前仍有未休的特休雇主應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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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未提到公司特休制度形式,暫以週年制計算:
94/9/2到職
105/9/2年資滿11年,享有舊制特休假16天
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差額1天要補給您
若您105/9/2~106/6/30都未休特休,
則16+1=17天的未休特休,離職時應折現
若106/9/2仍在職,才有可能取得年資滿12年的新制特休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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