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人員
時薪制人員也享有一例一休,七天內要休兩天
所以只要連續工作六天,則第六天一定是休息日,要以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連續工作六天後的第七天一定是例假,不能輕易出勤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
此外,時薪制不適用變形工時(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
工作日的正常工時最長就是8小時,超過8小時就算加班
所以您平日週一~週五上班
前8小時每小時工資138元,第9~10小時每小時加班費138*4/3=184元
工作日上班10小時,每日工資應該是138*8+184*2=1472元
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加班費每小時138*4/3=184元
第2~第8小時加班費每小時138*5/3=230元
休息日上班8小時工資=184*2+230*6=1748元
最後,部份工時(時薪制)一樣享有特休,依比例計算即可
可參閱勞動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權益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不過您的工時應該已與全時勞工無異
因此即使計算比例,也等同於一般全時勞工
所以您可直接比照一般全時勞工計算特別休假
答:
1.週一~週五:早八晚八休息兩小時,則總上班時數為12小時-2小時=10小時,前8小時為正常工時,後2小時為延長工時,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需以時薪乘以1.34來計算加班費。
2.週六早八晚五休息一小時:總出勤時數為8小時,需依勞基法第24條第2及第3項規定核算8個小時的加班費。
3.本案的時薪人員之工作時間實際與正職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無異,自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核予特別休假及相關(事、病、婚、喪及產假)之假別。
4.綜上說明,主管的回覆:週六上班不算加班費、滿一年也沒有特休、週一到週五早8晚8為正常班、固定休週日等事項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宜請婉予向主管說明,俾免被裁罰。
A:主管回答:星期六可以不上班,公司需要你上班就來,沒有加班費!
B:但週六不上班以請假方式寫假單 扣全勤。
以上結論可知道週六未出勤須請假,代表勞工有出勤義務,不能不算加班費。
1.每天上班10小時,皆會有2小時加班,雇主應給未給。
2.週六為第6日上班,應以休息日出勤認定,休息日8小時的加班費,雇主應給未給。
3.部分工時人員依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亦享有特休假。
時薪制平日超過8小時未給加班費、休息日未給加班費、未給特休,肯定都是違法的!
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在勞基法第24條
特別休假的規定在勞基法第38條
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8條,罰則都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罰鍰2萬~100萬
另可參考勞動部: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勞動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權益: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加班費:P3
特別休假:P3~P4
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並向雇主溝通協商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