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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做到過年止,特休計算?

想請教若員工於105年8月1日到職,公司依比例[5/12)*7]給予3天特休讓我在106年1月1日~106年12月底前休完。
若又該員工因結婚距離因素做到107年2月14日過年前夕,便開始請假至月底。請問:

1.107年1月1日後,至離職前,該員工是否又取得7天特休假?

2.婚假和特休至辭職前共有15天假(8天+7天)?

3.106年該員工離職時,可否用其中所剩6天假請接下來過年後2月21日到2月30日間6天班日?領取2月份不扣薪薪水+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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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規定,員工105年8月1日到職至106年1月31日即已滿半年,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略以: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需給予特休假3天,使用期限至106年7月31日止;如未休畢者援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另因個人因素任職至107年2月14日,此時服務年資為1年7個月,依勞基法第1項第2款,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特休假7天,另婚假與特休假均須於在職時才可請,因此如擬將婚假特休假合併請假以資延長離職日者,需經雇主同意才可。

3.至於年終獎金,多數企業係以獎勵在職員工之貢獻,一般在核發年終獎金前提出辭呈者,多數雇主都不會給年終獎金,但仍需視 您在職期間對於公司之貢獻而定。

1.提到105/8/1到職可先獲得3天特休,但使用期間是106/1/1~106/12/31,這點看起來有點怪,依法106/2/1滿半年即可取得3天特休,可使用半年到106/7/31,未休完的需折算工資,不可遞延至106/12/31才是。

2.離職日會在107年2月左右,在107/1/1時狀態會是滿1年未滿2年,在106/8/1滿1年時可取得7天特休。

3.特休假與婚假需在職狀態才可使用,勞工離職,應指勞動契約之終止而言,想運用請假方式延續到職日期,以期能在107年2月份取得工資與年終獎金,第一個需成功向雇主請假,雇主如果同意假期結束後再離職,這兩種假別皆是給薪假,工資都可以拿到,年終獎金部分則要看公司怎麼規定。

從您提到依比例計算的方式,推估您公司採曆年制計算特休,且以月份切割比例

105/8/1到職
106/1/1新制特休上路,新增年資滿半年享有3天特休
您於106/2/1年資滿半年,應享有3天特休,使用期間106/2/1~106/7/31
此3天特休於7/31若未休完,應折現,且不能展延
106/8/1~106/12/31,才是7*(5/12)約等於3天的特休
至於採曆年制,如何將特休使用期間前放寬,每間公司不同
提早開始使用,是優於勞基法,法令不管;但到期均應折現,不能展延

公司採曆年制的話
107年度特休的計算方式應為:
滿一年的新制特休7天*7/12+滿二年的新制特休10天*5/12=4+4=8天
曆年制特休於離職時,應回到週年制方式結算
107/2/28離職,尚未達107/8/1,故未取得年資滿二年的特休
所以只有7*(7/12)=4天特休(3天已於106年給予,107不會再給到7天)

最後,婚假與特休都是勞工的權利
但如果欲將假期積在離職前一次排休,就要看是否影響離職交接?
勞工離職時,做好工作交接是勞工的義務
如果因排休影響交接,可能有違反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的問題
建議還是妥善與雇主溝通為佳,不宜任意為之
如果順利排休,自然可領取二月份整月工資
但法令並無規範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這部份要看公司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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