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依所述案例之排班方式應屬四週變形工時,如確屬四週變形工時則其排班原則如下:
(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2.為便於確認出勤及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其優先順序排定: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因此5/28(日)原係例假日,如經變形工時制挪移後即成為正常出勤日,就無需給予加班費了。
1.目前對於月休X天的排班方式,皆有違反勞基法中有關工時的相關規定之疑慮,若是硬性規定大月休7小月休6,應只夠符合例假日的應休日數,其他短少的部分應依照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標準加給工資才可以。
2.至於如何計算要看貴公司的班表怎麼排,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日數分別註記是在哪幾天,再依照規定補給工資。
按照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即使公司採用變形工時制度,調移例假日、休息日
但仍然是以七休二的比例計算
此外還要加上12天的國定假日
因此月休7天、月休6天,都肯定有少給假的問題
又由於例假日不能輕易出勤
因此少放的假,一定是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的方式給加班費
至於怎麼算?要根據班表,將每個假期的屬性標示清楚,才能知道
以您公司的假期排列,肯定必須採用變形工時制度
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其實不必向主管機關報備,只要符合兩個條件:
- 符合勞動部公告得採彈性工時的行業
(曹新南老師已有整理,可參閱『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 - 要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0條)
適用變形工時制度後,第一要務就是訂出循環不斷的週期
例如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就要訂出四週週期的起始,循環不斷
然後依照週期排定班表,並將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都註記在班表上
如此加班費計算才有依據
此外,雙週與八週變形工時,都不能連續工作超過6天
只有四週變形可以辦到
可能必須先確認您公司的行業,是屬於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
可參閱勞動部: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有哪些?
並要求公司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才有辦法計算加班費
如果依您提到的沒有休息日加班費,給假又短少
則您公司應該已經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