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1 回應: 8 閱覽: 1544
置頂

休假時遇天災緊急出勤是否補休?

我在的單位比較特殊,只要遇天災就得出勤

目前我所知道的是例假出勤一定有補休

1.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若遇天災出勤是否有補休?

2.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例假,遇天災出勤12小時加班費分別該如何計算?

請幫我解答,謝謝

熱門回應
請問依第40條的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是以實際出勤的計算加倍,還是要依無法充分運用假日那函釋解釋一律以8小時計算呢?謝謝

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例假日或休假日)、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所定之勞工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歸核備。

2.依前述說明,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需影響企業營運重大者方符出勤之規定,至於加班費申請之規定莫老師和詹老師都已詳盡舉例說明,再請直接參閱即可。

如同莫老師上述,要先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第40條的條件,再談後面更如何補假、給錢。

整理加班費的範例表格如下:

以月薪36000元為例,每小時時薪150元

  例假日 休息日 國定假日 特休假
第1小時 150 200 150 150
第2小時 150 200 150 150
第3小時 150 250 150 150
第4小時 150 250 150 150
第5小時 150 250 150 150
第6小時 150 250 150 150
第7小時 150 250 150 150
第8小時 150 250 150 150
第9小時 300 400 200 200
第10小時 300 400 200 200
第11小時 300 400 250 250
第12小時 300 400 250 250
備註 給加班費
還需補假

需依照4-8-12原則給加班費

給加班費 給加班費

首先,發生天災如颱風,並不一定就符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條件
必須是該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對企業經營有相當的影響(例如需救災)
所以事後24小時內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如:台北市通報網頁
有不少企業的的颱風天出勤,只是因為「照常營業」,而非緊急事件
因此很難被認定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出勤
而是回歸「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根據上述要點第7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可以看到的是:「不扣發工資」、「加給勞工工資」
都只是建議,並無強制性
因此如果颱風假不給薪、或是颱風出勤未多給加班費,都是不違法的。

如果已確定您的出勤是符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的標準
則根據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因此第36條的例假日、休息日;第37條的國定假日;第38條的特別休假
都是可以緊急出勤的
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就是「加倍計算」
也就是除了月薪中已含的一份本薪之外,另加一倍工資
並另外補假休息。

超過8小時的部份,因為已無本薪,因此需加上本薪
假設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150元
則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加班12小時,加班費計算:
150*8+(150*2)*4=2400元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