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例假日或休假日)、第37條(國定假日)、第38條(特別休假)所定之勞工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歸核備。
2.依前述說明,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需影響企業營運重大者方符出勤之規定,至於加班費申請之規定莫老師和詹老師都已詳盡舉例說明,再請直接參閱即可。
如同莫老師上述,要先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第40條的條件,再談後面更如何補假、給錢。
整理加班費的範例表格如下:
以月薪36000元為例,每小時時薪150元
例假日 | 休息日 | 國定假日 | 特休假 | |
第1小時 | 150 | 200 | 150 | 150 |
第2小時 | 150 | 200 | 150 | 150 |
第3小時 | 150 | 250 | 150 | 150 |
第4小時 | 150 | 250 | 150 | 150 |
第5小時 | 150 | 250 | 150 | 150 |
第6小時 | 150 | 250 | 150 | 150 |
第7小時 | 150 | 250 | 150 | 150 |
第8小時 | 150 | 250 | 150 | 150 |
第9小時 | 300 | 400 | 200 | 200 |
第10小時 | 300 | 400 | 200 | 200 |
第11小時 | 300 | 400 | 250 | 250 |
第12小時 | 300 | 400 | 250 | 250 |
備註 | 給加班費 還需補假 |
需依照4-8-12原則給加班費 |
給加班費 | 給加班費 |
首先,發生天災如颱風,並不一定就符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條件
必須是該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對企業經營有相當的影響(例如需救災)
所以事後24小時內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如:台北市通報網頁)
有不少企業的的颱風天出勤,只是因為「照常營業」,而非緊急事件
因此很難被認定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出勤
而是回歸「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根據上述要點第7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可以看到的是:「宜不扣發工資」、「宜加給勞工工資」
都只是建議,並無強制性
因此如果颱風假不給薪、或是颱風出勤未多給加班費,都是不違法的。
如果已確定您的出勤是符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的標準
則根據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因此第36條的例假日、休息日;第37條的國定假日;第38條的特別休假
都是可以緊急出勤的
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就是「加倍計算」
也就是除了月薪中已含的一份本薪之外,另加一倍工資
並另外補假休息。
超過8小時的部份,因為已無本薪,因此需加上本薪
假設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150元
則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加班12小時,加班費計算:
150*8+(150*2)*4=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