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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問題

想要請問  我的到職日是105.8.31  因應一例一休 我滿半年後可以特休3天

那過了106.8.31  我的特休就變7天   

這個7天是否是要先扣掉半年的3天(已休完)  剩4天   還是說 這7天又是完整的7天呢?

那這7天是否是在107.8.31休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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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105.8.31到職至106年2月28日止滿半年,依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服務年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特休假3天,因此自106年3月1日起即享有特休3天之權利。

2.另至106.8.31服務年資滿1年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特休就7天,與前述滿半年特休假日數是分開計算的,也就是說年資滿半年和滿1年加總起來有10天的特休假。   

3.這7天特休假在107.8.31休完即可 ,是沒有問題的!

到了106/8/31時,滿1年是可以獲得完整的7天,不需扣除滿半年的3天喔。

因為不同的兩個取得時間,使用時間也不同,白話講就是滿一年的7天不包含滿半年的3天,106/2/28會先取得滿半年的3天,使用到106/8/30,

106/8/31在取得滿1年的7天,使用到107/8/30,

總共可以取得3+7天,這兩段是分開的。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節錄)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滿半年的3天,與滿一年的7天,使用期間並不重疊,因此並不衝突
105/8/31到職
106/2/28年資滿半年,享有新制特休3天,使用期限106/8/30,未休完應折現
106/8/31年資滿一年,享有新制特休7天,使用期限107/8/30,未休完應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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