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情況勞工檢舉,主管機關可不受理
勞資記者-夏明定
現行勞基法鼓勵勞工檢舉違規雇主,不過勞動部指出,勞工檢舉若無具體聯絡方式及具體內容,主管機關可不受理。
根據勞動部發布「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參考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因而作出上述規定。換言之,勞工檢舉必須有具體內容,並留下聯絡方式,才會受理申訴。
勞動部官員進一步解釋,因為若無具體聯絡方式,將無法回覆處理情況,而且,為避免商業競爭的惡意檢舉的情況,檢舉內容必須具體。
至於留下聯絡方式,是為日後回覆申訴人,申訴案件處理情況。申訴勞工留下的聯絡方式,可以是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等。
勞動部表示,勞工檢舉後,受申訴機關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60天內回覆申訴人處理情況,包括勞動檢查日期、處理的階段及處理內容等。若是書面申訴,以書面回復為原則,若是言詞申訴,則可用電話、email、傳真等方式回覆。
此外,受理申訴機構負有保密責任。為保障申訴勞工,該辦法也明訂,申訴勞工的身分及足資辨識的物品應予保密,包括申訴人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書、消息、相貌、身分資料及其他足資辨別申訴人的物品。
而且,依規定,申訴人的檢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何謂足資辨別申訴人的物品?官員進一步舉例,有些申訴勞工的工作內容很稀有或很特別,即便沒有洩密,雇主也很容易藉由某些特徵、物品猜出申訴人,因此相關可辨識申訴人的物品與資訊一概也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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