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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未休的天數及應給薪資算法

1.未休假的天數計算:98.10.1到職,106/7/31離職(公司採每年計算,未休假折薪資方式).請問這樣我的未休假天數,應有多少天?

2.之前公司以-基本薪資/30天,當作未休薪資算法,但每月薪資實際還有1.職務津貼 2.交通津貼 3. 全勤津貼 4. 伙食津貼 等項目,是否可列入未休薪資計算,謝謝!

熱門回應

您未提到公司的特休計算方式,以及您已休的天數,無法為您計算您的未休天數
雖您提到「公司採每年計算」,但無法肯定為曆年制,
以下分別以週年制與曆年制,計算您應取得的特休天數供您參考

週年制:
98/10/1到職
105/10/1年資滿7年,享有舊制特休14天,使用期間至106/9/30
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滿7年有差額1天,雇主應補給勞工,使用期間同樣至106/9/30
如果從105/10/1至106/7/31都不曾休過特休
則106/7/31應以15天折算工資(如果有休,則扣除已休天數)

曆年制:(以日比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2位。若公司算法不同,請自行調整)
105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年資滿6年舊制特休14天*273/365+年資滿7年舊制特休14天*92/365=10.47+3.53=14天
106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年資滿7年舊制特休14天*273/365+新舊制差額1天+年資滿8年新制特休15天*92/365=10.47+1+3.78=15.25天
曆年制於離職時應回歸週年制計算
但7/31離職時,尚未達10/1,因此年資滿8年的特休尚未取得
故106/7/31離職時,應只結算前兩項數字合,即以10.47+1=11.47天結算
如果106/1/1至106/7/31都不曾休過特休
則106/7/31應以11.47天折算工資(如果有休,則扣除已休天數)

至於特休折算工資的計算方式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4條第2項第1款: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所以除了加班費不是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外
其餘的月薪總額/30,就是特休折現要計算的一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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