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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公司人數快達200人。。。

請教各位先進,目前公司員工人數快超過200人,在法規方面有什麼會因為這個人數要做改變的。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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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問題經莫老師及詹老師兩位老師的答覆,已非常完備及詳盡,隨時掌握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修訂,當可確保企業及員工之權益。

嗯,謝謝!!

上述莫老師的回答已經很詳盡了,但溫馨提醒:法令修訂日新月異,建議還是多加留意公司會觸及的相關法規,保持敏銳度才是。

我也做一些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於105年新修訂,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由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這邊可能可以留意一下。

這恐怕要人數剛好過200人的公司人資,才會比較熟悉
儘可能幫您查找,不保證齊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第1項: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8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所屬單位僱用勞工之總人數。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二百人以下時,得繼續實施。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僱用之勞工人數合計達二百人以上者,經依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組織之全數企業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全數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併同申請實施年金保險。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1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2條第1項: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另外有幾條用到機會不大的,不詳列內容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1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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