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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工作時間起訖,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變更勞動契約,應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若雇主片面變更,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雖然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限
但為求穩妥,有所變更時,最好還是協商同意後,簽署書面同意書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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