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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工作日逢天災,勞工未出勤,雇主得否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工作日逢天災,勞工未出勤,雇主得否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天災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工作日逢天災,勞工未出勤,雇主得否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回覆:

1.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而勞工之工作日逢天災,如其出勤有危及生命安全之虞者,因係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勞工可決定不出勤提供勞務,亦不負勞務給付遲延責任。

 

2.前述民法第225條第1項及民法第230條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較為抽象,不具體明確,於工作日逢天災,勞工應否出勤及未出勤是否具不可歸責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爰制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予以規範:

「工作日逢天然災害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又,勞工確因前述要點第6點所定3種情形未出勤,不具可歸責性,不負遲延責任,雇主不得將勞工未出勤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是,工作日逢天災,勞工確因前述要點第6點所定3種情形未出勤,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4.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係由勞工排定之。雇主自不得強制勞工於工作日逢天災排定特別休假。但勞工如擬獲得該日之工資,而自行選擇與雇主協商於該日排定特別休假者,當屬適法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8.07.11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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