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2 閱覽: 1272
置頂

因為找不到醫生所以診所休診,但老闆卻要我們用自己的假來抵,這樣合法嗎?

因為找不到醫生所以診所休診,但老闆卻要我們用自己的假來抵,這樣合法嗎?-一例一休

 

【會員提問】

您好,目前在診所上班,星期一到六。

門診時間固定是9:00~13:00、17:30-21:30兩段班,星期日固定休診,
之前的排班方式是直接月休 8 天,假設當月有 4 個禮拜天,我們再另外選 4 天排休;若有 5 個禮拜天,則選 3 天。

今日老闆(院長)告知員工,因12月的每個禮拜四早診,沒有醫生來看診(外聘醫生聘請不到),院長又不願意清自出來看診,故每個禮拜四早上(4小時)都休診,要我們用自己的排休排:
 
12月,有 5 個禮拜天(月休8天-5天禮拜天=3天)
12月,有 4 個禮拜四早上門診(4小時*4=16→兩天)
月休8天-5個禮拜天-2天的四個禮拜四早診=1天
 
所以老闆說:「我們12月只剩一天可以進行排假」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們又該怎麼解套
 
請各位老師幫忙!謝謝!
 
 

圖片來源:Photo by Martha Dominguez de Gouveia on Unsplash

熱門回應

首先,月休八天本身就是錯誤的制度設計,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係規範每週(七天)應有二日作為例假與休息日,而非以月作為單位,依您的敘述來看貴單位休息日應有短少。

第二個問題是休息日排定方式改變,原本雙方約定係勞工可自行安排休息日,這屬於雙方契約的約定,雖可能未明文記錄雙方契約,但長久下來的默示合意也算契約的訂定方式,目前雇主要求變動休息日排定方式,勞工可堅持此為契約所約定而不予同意,但雇主若堅持要變動,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此部分須自己考量一下。

另外,休息日的定義應為完整24小時而非半日,雖然也可先出勤後再同意以補休辦理,但仍需要經過您同意,若您不同意,亦不得以此方式辦理,且依法為逐次出勤後決定是否同意以補休辦理,不得事先約定。

由於原本就未排定一日的休息日,故雇主排定半日等於沒有休息日的事實,僅雇主拒絕受領半日勞務,故雇主該日應給與整日工資,另外亦有休息日短少須給付加班費的問題。

政府為了達成週休二日的目的,
自105/1/1起,正常工時就已經從雙週84工時縮減為每週40工時
但就是因為有部份企業以「總工時」的概念,把正常工時「上限」當成「下限」
透過縮減每日正常工時,變相增加出勤日數,使得週休二日無法真正落實
上次修法才把休息日正式入法
簡單說,即使每日只工作1小時,也同樣要有一例一休

休息日不得拆分兩個兩個半天實施
所以休息日出勤半天,要計算加班費
而勞工在工作日準備好提供8小時的勞務
雇主未安排8小時的工作,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
依照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因此8小時工資照給,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此外月休8天其實也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

例假日不可輕易出勤,少給的假,應會用休息日加班計算
醫療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要取得四週變形工時的資格,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取得資格後,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一個月應會跨至少2個的四週班表)
四週內要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接著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