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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日可否為休假日?

向公司提出離職到2月底,即為2/28,但公司說2/28是假日,所以離職日為2/27,薪水照比例算,,,
我上網查詢案例,離職日可以是假日,我向公司提出,現在公司要我提出勞基法有無規定!?
請問勞基法有無這項規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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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有兩個層次

首先,離職日是可以押在2/28,以整月計薪的
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基本上不受例假日、休息日影響
只是要注意做好離職交接
若未交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是可以循法律途徑求償的

至於勞健保退保,也可參閱勞保局的退保規定:
二、退保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投保單位應於員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所謂離職之當日,是指在職最後一日。員工離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投保單位應於假日之次日申報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其退保日期即得更正為離職當日。

如果押在2/28離職,可於假日之次日(3/4)申報退保,並附上離職證明即可

不過以2/28日離職,整月計薪,前提是您一開始就聲明並堅持離職日押在2/28
離職日雖然以勞工聲明為主,但法令並未賦予勞工任意變更的權利
一旦聲明,要再更改離職日,就要經雇主同意。
您若已經聲明2/27離職,在這狀況下,有可能只能計薪至2/27

至於計薪方式,可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例假日、休息日,均依法工資照給,不因破月而影響。在職幾天,就要計算幾天工資。
從文中可知,二月比較特殊
既然是約定為月薪制,已計30天工資
則破月時,應按出勤日數再加上1~2天的工資
若是2/27為離職日,僅2/28不在職,則應計29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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