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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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主管言語用髒話罵下屬

各位大大好,

請問一下,因為直屬主管應該有情緒上的問題,詢問他事情時大多以奚落、挖苦、罵髒話等方式對待,以至於很難待得下去。但因公司也沒意思要資遣人,請問若想離職能用甚麼方式讓公司以資遣方式來處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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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場上勞工有免受職場霸凌的權利保障,現行法令規定,雇主或主管以不當言語辱罵、體罰,致使員工身心受創,員工除了可向勞工局申訴外,也可向地方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及民事告訴,請求法院對施暴者科以刑罰,或賠償受害員工精神慰撫金

 

2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上述第一點及第六點,勞工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第二點及第四點,如雇主已將患有疾病之勞工移送醫院治療或將施暴之勞工解僱,勞工即不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

  因上開情形均係可歸責於雇主,勞工不得不解除契約,故依法勞工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

條)。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6月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二版),將職場暴力大致分為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心理暴力與性騷擾等四類,故言語霸凌明確屬於不法侵害的內容

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二款亦明訂:「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主動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不過該條文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即在不同的場合、人、事及物下,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判斷。

 

由於語言暴力、霸凌難有一定的衡量標準,基本上我會建議先向上層反應該主管狀況,並已直接導致您的身心理受創,而難以繼續勞僱關係,若雇主仍不處理,依據職安法等相關法令,雇主有義務維持工作場域之安全,勞方既已明確提出雇主代理人(主管)已有不法侵害的行為,雇主知悉卻未更正,勞方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二、六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要以言語霸凌來做為終止事由實際上較為困難,雖然因言語霸凌而導致精神疾病(焦慮、恐慌...等)在法律認定屬於職業病,但多數勞工並未保全證據與蒐證,其因果關係的認定也較困難;若雇主代理人行為真的有些失控,建議先蒐證、並同時向上報告,若雇主仍不行為,便逕自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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