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管是否採用變形工時,依勞基法規範的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或是雙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制度,都是以週為單位,而非以月為單位
因此以每月總工時的概念來看,在操作時較容易違反勞基法的工時規範
要釐清您公司的工時制度,您必須有些變形工時的基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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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法令的規定,是每週40工時、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醫療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只是讓例假日、休息日,可以調移
四週內要有四例四休,四週工時上限160小時
並不因為四週變形工時制度,而使四週內的正常工時會有增減
所以並非「勞基法規定工時每月為160小時」
要取得四週變形工時的資格,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取得資格後,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一個月應會跨至少2個的四週班表)
例假日可在二週內調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
接著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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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不只四週,所以一個月的正常工時通常168~184小時不等
如果您診所每月休不超過8天,應該沒有變形工時的空班存在
那麼每天的正常工時就是8小時,超過就要計算加班費
關變形工時之不同類型請參考下述之說明:
◎我國勞基法所訂的「變形工時」簡要說明(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
2週變形工時:
內容: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說明:在2週變形工時期間,計有16小時之工作時間可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最高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仍屬加班。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合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週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8週變形工時:
內容: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說明:在8週變形工時期間,8周總工時(84×2=168小時)可於此期間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需維持為8小時,超過者仍依加班之規定,此外,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週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此一規定可解決二週84小時工時形成的每週2小時零碎工時的問題,讓零碎工時得集中。
4週變形工時:
內容: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第3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勞基法》第30-1條)。
說明:在4週變形工時期間,每日最高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仍屬加班。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合計每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最高為70小時,但4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2=168小時。例假部分,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此,勞工可能連續工作24日,僅於24之前2日與後2日有例假為休息,例如2月1、2日休息,自2月3日工作至2月26,於2月27、28日始得再休息。此外,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