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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追溯期
請問一下,我有從網路上爬了很多文章,
網路上有看到一篇,資遣通報跟資遣預告的差異
資遣預告: 對象 勞工 ,勞工工作滿3個月以上到1年,需要前10日預告勞工,這個法條沒有問題。
針對 資遣通報 : 對象 勞工局,不管勞工做多久,都需要前10日通報
問題一 :
假如有一個員工剛到職5天,覺得他不合適,也要10天前先呈報勞工局,
然後要等10天後才能資遣他?
可以先資遣,後通報嗎?
問題二 :
假如已資遣員工,遣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已給員工,但是沒有跟勞工局通報,
請問,勞工局針對未通報罰則追溯期多久?
事後補資遣通報會被勞工局罰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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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
就服法第33條1項但書: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因該員狀況不可能符合10日前通報,故適用此但書,至遲請於離職當日3日內通報。
問題二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一項: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原則上只要依就服法第33條1項但書敘明延遲通報之理由,行政單位多不會刁難,畢竟主要是希望事業主遵法而不是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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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錯過通報也沒關係,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錯過就趕快補通報就可以,原則上,只要有敘明理由(不瞭解法令),行政機構應該不會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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