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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月薪制人員,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出勤者,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含8小時),皆給付1日工資之加班費。若為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含8小時),依出勤時數加倍給予薪資。如:時薪150元,出勤2小時則薪資為 2小時*時薪150元*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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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台勞動二字第 35840 號書函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7 條(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版)
不論時數多寡,均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勞工於假日出勤未達八小時者,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經本會 82 年 6 月 4 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二四三九號函復在案。至於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如何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中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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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工資照給,也就是月薪中所含的薪資不變,只針對加班費調整 如果是事假5小時,就是不計5小時加班費,實際上只給3小時的一倍工資 如果是病假5小時,就是5小時的加班費折半發給,實際上給3+2.5=5.5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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