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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剩餘特休問題

請問我105/9/1到職,預計108/11/30離職。
106/3/1滿半年,公司給特休3天,休畢。
106/9/1滿1年,給7天特休,休畢。
107/9/1滿2年,給10天特休,餘2天。
108/9/1滿3年,給14天特休。
由於108/11/30要離職,公司結算僅剩於滿2年剩餘2天,
108/9/1-108/11/30,滿3年的14天*2個月/12=2.3天。
總計離職前剩餘4.3天特休,這樣對嗎?

熱門回應

特休假是到達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之特休假,因此沒有所謂4.3天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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