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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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期薪水

敝人目前在一家工廠當行政助理,工作時間8-5,見紅休。月薪制。
新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在第一天幫我加入勞健保。
第一天工作的時候,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契約。
當初也簽了,可是想想越覺得不對。
勞動契約裡面有一條是:
1.新進人員有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間內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大小,日薪一律為新台幣七百元。工作未滿一個月,除週休例假日給假外,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
 
2.工作未滿十五天離職者,公司提撥的勞退及到職跨月期間的健保費須自付,且由當月薪水抵扣。
 
想請問這兩條是合理的嗎?
熱門回應

1

約定為月薪就要用月薪方式去計算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2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3

勞保費、勞退提繳,都是按日計算,在職幾天,就算幾天的保費
健保的部份可參閱健保局:保費計收原則
三、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四、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如果月中到職又離職後,仍然應該以其他的身份投保

基本上是以月底最後一天的投保單位,計算全月的保費
所以月中離職的投保單位,理論上不會需要支付健保費

勞健保除非遇到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才能在次個工作日追溯加保
申報加保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之第五點)
一般狀況無法追溯投保,因此到職當日就應該加保
若等穩定就業再加保,會有違法的問題
除了依照未投保期間的保費,處四倍罰鍰以外
若未投保期間發生職災,造成勞工無法請領勞保給付,雇主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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