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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未做滿一個月)補假,這樣薪水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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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出勤
2/13   休
2/14   出勤 → 補休1/1
2/15   出勤 → 補休初一
2/16   出勤 → 補休初二
2/17   離職(不需出勤工作)
 
 
我預計2/17離職,離職前2/14、15、16本來是要上班,因為我一月有3天的國定假還未休,結果公司離職前把它讓我補休
請問這樣薪水是只算出勤的錢??
因為實在不是很懂...如果2月只算出勤的錢,這樣我一月本來可以休12天變成休9天...薪水一樣,這樣我不是吃虧了?!我覺得這樣我少了3天的錢.....
 
 
 
 
 
 
熱門回應

不清楚你休的假性質,但原則上你休假當日,公司那天一樣要給薪。

不管是加班補休、或是特休
離職時未休天數都應折算工資
補休未休完,按照原加班日的計算方式計算加班費
特休未經遞延的狀況下未休完,則每一日特休按離職當月一日工資計算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的規定是,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有未休特休假日數時,雇主就應發給工資,屬於強制規定。

故您的公司不能少算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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