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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內部對全體員工公告無薪假 之消息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德益法律事務所

公司在內部對全體員工公告無薪假 之消息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德益法律事務所-公告無薪假

作者:柯晨晧律師

 

「某甲是A公司的員工,A公司以『保障營業秘密』的目的,要求員工簽約承諾不會外洩公司的員工福利、放假制度等營業秘密。

其後A公司因營運需求,在公司內部放無薪假,並貼在公司的布告欄公告給全體員工知悉,某甲遂與其他員工聯署反對無薪假,並將無薪假的消息透漏給媒體,媒體遂公開A公司放員工無薪假之訊息,A公司股價因此受到衝擊。

事後A公司以營業祕密外洩為由,對某甲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請問某甲是否因構成『洩漏營業秘密』而有債務不履行。」

 

答案:某甲並未構成『洩漏營業秘密』,自然沒有債務不履行。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必須要有可以用於生產或行銷之經濟價值,才屬於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承上營業秘密除了要有秘密性以外,為了避免雇主包山包海的規範營業秘密要求員工負擔,造成員工的保密義務過重,營業秘密法上的秘密,僅限於可以用於生產、經營、行銷之機密,方屬營業秘密。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的見解。綜上,公司放無薪假與否並不是公司用來生產或行銷的資訊,自然不是營業秘密法上所定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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