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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育嬰留停後,特休假的算法~

您好:

本人到職日為95年5月1號,於103年3月生產,103年5月有回公司復職一個月,之後103年6月至11月請留職停薪假期,至今仍在公司服務、想詢問103當年度的特休天數應該為何?
因主管說按照上班月數比例原則,則只能給予一半的天數,也就是說103年只有7天特休假,請問這樣的算法是對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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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想確定的是103年度的特休假是可休幾天,因為主管一直認為該扣除育嬰留停的半年,所以只給我當年度休7天~謝謝

不確定您目前使用了多少特休天數的狀態下

首先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先假設您目前都沒有休特休的狀態下,您是95/5/1號到職,上班到103/2月底然後3/1生產,就年資來說滿七年有14天特休

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特休假計算方式必須依照法令規定

依據勞基法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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