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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解惑小教室-因應疫情進行遠距辦公,如何管控工作時間?EP.29

HR解惑小教室-因應疫情進行遠距辦公,如何管控工作時間?EP.29-360d才庫事業群
▲HR解惑小教室-因應疫情進行遠距辦公,如何管控工作時間?EP.29

本圖文由  360d才庫事業群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因應疫情進行遠距辦公,如何管控工作時間?

案例

近日疫情再起,阿庭的公司倉促決定讓員工們在家進行遠距工作,但開會時就常常一路開到超過下班時間,阿庭時常一邊吃晚餐一邊回主管的LINE訊息,比以前正常上下班時,花在工作的時間上反而更多,讓他十分困擾。在疫情影響下進行遠距辦公時,勞資雙方到底如何確保工作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解答

勞動部就《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有明定,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勞工需於此約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則需要紀錄勞工的工作時間,若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進行工作,勞工可以自行記錄工作起訖時間、交付給雇主以證明實際工作時間。

回到案例,阿庭的雇主與員工們約定遠距上班的時程,必須維持正常的工作時間,而阿庭在約定工作時間之外有加班的狀況時,他可紀錄加班的時數並回報給公司,以確保合理的工時。
而公司除了需要管理員工一日工作時間,是要與工作契約相符外,若有需要要求員工額外加班的情形,也需經過雇主或主管的同意後,給予其加班費。

小提醒

在遠距工作的期間,雇主應避免讓員工自主管理工作時間,需詳實記錄員工出勤時程,以確保正常工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形況至分鐘為止,該紀錄需保存五年,若未留存相關出勤資料,違者將依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緩。

延伸案例

因應疫情轉為在家辦公的遠距工作者,可以用責任制的方式去規範嗎?

依照法規,上班族即使居家辦公,依然是屬於原勞動契約下的勞務提供,與責任制類型的員工在定義上是不同的。而對於遠距辦公的打卡方式,雇主也可以彈性放寬,但需注意要仍以一天工作上限8小時為原則。

而責任制員工的定義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84-1條等條文,必須符合規定與要件,包含監督或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工作、間歇性工作等性質,例如保全人員、律師、殯葬業者等,若非屬於這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雇主與勞工約定採責任制工作的話,是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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