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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折現計算是以什麼為主?
Q:特休薪資折算是以全薪換算還是以近六個月薪資平均計算?
1.修法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修法後之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3.從修法前後條文內容以觀,特別休假工資並非以六個月平均工資折算,而是結算當月工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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