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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新舊法特別休假的差異,黃竑鈞老師說分明直播Q&A-2

一例一休新舊法特別休假的差異,黃竑鈞老師說分明直播Q&A-2 -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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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 106.01.10 一例一休線上直播有問必答提問與回答彙整表-2

日期:106.01.16 彙整

 

Q:服務業採 2 週變形工時,單日正常排 10h 前 4 天上完,請問第 5 天休息日,第 6 天例假,第 7 天怎麼算加班多少?都是全時工作者,以時薪 133 元跟月薪 24,000 元該怎麼算?

A

事業單位實施 2 週變形工時(如下表),勞工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小時,每週至多為 48 小時,但每 2 週仍不超過 80 小時。因單日正常排 10 小時,前 4 天已上完 40 小時,則第 5 天為因挪移正常工時至 其他工作日致免出勤日。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免出勤日當日上班,因 2 週之正常工作時間已達法定的 80 小時。因此,勞工當日出勤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前兩小時延長之工資,每小時應加給 4/3 或 1.34,再延長第 3 小時以後之工資,每小時應加給 5/3 或 1.67。 以時薪 133 元出勤一日工資為例,等於 133 元*4/3*2 小時+133 元*5/3*6 小時。以月薪 24,000 出勤一日工資為例,等於 24,000 元/30 日/8 小時=100 元*4/3*2 小時+100 元*5/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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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為餐飲業,適用 4 週跟 2 週變形,那在每日工時為 8 小時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員工自由調配休息日跟例假日?像是連上 10 天(每天8 小時)後接 2 天休息日,2 天例假日?(因為目前變形工時的範例都是調配 1 天的工時去平日分配,製造出多一天的休息日)。那請問以 上的方式可適用嗎?

A:

餐飲業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 4 週變形工時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 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所詢每日工時為 8 小時的情況下,由員工自由調配休息日跟例假日,在連上 10 天(每天 8 小時)後,接著 2 天休息日,2 天例假日(試加以 繪製如下表),這樣的方式符合上開法令規定,所以,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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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合商品零售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例休如何訂定,又要符合七休 一,謝謝。

A: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4 週變形工時,勞工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 4 週變形之 40 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160 小時;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 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事業單位排班時,例假及休息日天數,可在上述法定標準規範下變 動調整。

 

Q:想請問醫療保健服務業週一到週六都固定上 8.5 小時,除了平日多的0.5 小時和周六的 8.5 小時,都給加班費,人員是以 PT 方式算薪資,1.是否有規定工讀生不能工作這麼多小時?2.如果有給加班費,還會 有其他法令疑慮嗎?為甚麼以 12 小時算

A:

1.不論是正職全時工作或部分工作時間勞工,依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 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上開規定, 工讀生一樣同受規範,都不能工作這麼多小時。

2.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勞工有加班之事實,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 費。至於為甚麼會以 12 小時計算,係指勞基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 定之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標準,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 及工資之計算,4 小時以內者,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者,以 12 小時計。

 

Q:我是在零售業打工,在公司是計時 PT 人員,我們店長說,正職人員 可以排 4 週變形工時,所以可以不用一個禮拜一定要有一個例一個 休,但我不行,因為我是計時人員,可是這樣變成店長在排我班的 時候是固定每個禮拜都休禮拜三排例,禮拜五排休⋯難道所謂的計時 人員,是不能這禮拜只休禮拜三例,下禮拜休禮拜二休、禮拜三例、 禮拜四休嗎?

A:

依勞基法第 30 條之一採 4 週變形工時者,勞工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 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 之特性,將例假日及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 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Q:請問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 1 例 1 休嗎?

A: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一體適用第 36 條第 1 項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之規定。保全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所以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 1 例 1 休。

 

Q:請問服務業部份工時人員可否事先約定逢國定假日不上班?(一到五 都有來上四小時)這樣是否就國假不給薪呢?

A:

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 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部份工時人員之工作日、國定假日、例假及 休息日,可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 定。 有關時薪制人員國定休假日計薪方式,按部份工時人員原排定不出 勤者:無出勤義務,本約定無工資;惟所詢部份工時人員既然一到 五都有來上四小時,既不宜再約定一到五逢國定假日不上班。

 

Q:請問排班的同仁上班天遇國定假日,需要加班費?

A: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第 37 條所定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 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上班天遇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國定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 發一日工資。

 

Q: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國定假日是否可和平日工時調移? 另外休息日的加班費是否可以換給補休,如果換補休是給多少?

A:

不論是否為勞基法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當 12 天的國定假日遇到勞工上班之工作日,如需挪移;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明定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 間、休假、例假….有關事項。雇主如需挪移 12 天國定假日至工作日, 應經徵得勞工同意,並明定調移日期。

雇主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 作,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至於勞工於休息日延長 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 不禁;有關加班換補休應給多少之標準,法無明定,可由勞雇雙方 自行協商決定。

 

Q:百貨業呢?

A:

如上所述,百貨業雖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勞基法適用 4 週變形工時的行業,當 12 天的國定假日遇到勞工上班之工作日,雇主如需挪移12 天國定假日至工作日,依法仍應經徵得勞工同意,並明定調移日 期,使得為之。

 

Q:請問老闆可以強破員工去吃尾牙餐嗎?

A:

勞動部 106 年 1 月 8 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尾牙係歡樂的節慶活動, 勞工應依意願自由參加,不屬於工作時間。 雇主為體恤員工一整年之辛苦,依民俗慣例於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慰 勞員工,勞動部表示,尾牙活動係歡樂的節慶活動,勞工可依個人 意願自由參加,沒有強制問題,該時段也不是工作時間,沒有加班 費問題。

 

Q:請問員工到職日是 105 年 12 月 7 日~~到隔年幾月有 3 天的特休呢?

A:

勞工甲到職日是 105 年 12 月 7 日,到 106 年 6 月 7 日如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 6 個月,爰自 106 年 6 月 7 日至 106 年 12 月 6 日,享有 3 天的特休假。

 

Q:現在特休計算由曆年制改為週年制,該如何切齊特休?現在員工的 特休日在去年依舊制計算給員工的,但從 1.1 起,是否真的有必要把 特休調整的差異數補給員工?

A: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之 特別休假日數已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事業單位現在特休 之計算由歷年制改為週年制者,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可依所附修 法前後之比較表,將特休調整後的差異天數補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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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特休只能用「到職日」計算嗎?有曆年制計算嗎?105/7/1 到職 106/1/1 有三天的特休,那 106/7/1 滿一年 106/7/2-106/12/31 只能休 3  天 107/1/1-107/6/30 只能休 4 天。請問這種曆年制算法合宜現行法規 的嗎?

A:

是的,特休只能用「到職日」計算。

查新修正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 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同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規定,勞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按照上述法令規定, 特休應採用到職日計算。

勞工 105/7/1 到職,106/1/1 工作年資 6 個月以上,依法有 3 天的特休,這 3 天特休應於 106/1/1-106/6/30 年度終結前休完;因年度終結而未 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接著到 106/7/1 工作年資 1 年以上, 106/7/1-107/6/30,依法又有 7 天的特休;雇主若只給休 4 天,已牴觸 上開法令規定。也就是說,這種歷年制的算法,並不符合現行法令 的規定。

 

Q:關於特休、事假、病假的問題我司的外勤人員的薪資架構是底薪+獎金(業績/超次)1 天特休假未休完,雇主就應換算成 1 天日薪是 用全薪下去算嗎?那事、病、特的算也亦同嗎? 另外,主管有提到以後請事、病假都先用員工的特休扣,這樣可行嗎?

A

貴公司外勤人員的薪資架構是底薪+獎金(業績/超次),1 天特休假未 休完,雇主就應換算成 1 天日薪應用全薪,亦即底薪+獎金(業績/超 次)去算,事假、病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的算法亦同。 依照目前的法令規定,特休假是由只能由勞工來排定。若雇主要求 員工請事、病假,都先用員工的特休扣,這樣將會牴觸特休由勞工 排定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Q:去年 11 月年假未休完,開始請產假,請問產假結束後,接著請去年 的特休假,是否當週就沒有正常例假日跟休假日?

A: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這 56 天包含當週之 例假跟休息日。產假結束後,接著再請去年的特休假,因特休假係於工作日申請,故當週還有正常的例假跟休息日。

 

Q:請問員工特休假未休折發之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

A:

有關特假未休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以及員工退休時,共計 60 天特假未休工資,應如何計平均工資乙節;請參依勞動部 85 年 5 月 6 日台勞動 2 字第 114672 號函釋,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 均工資疑義辦理:

 一、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依同法第 39 條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且如在退休之日前 6 個月內時,依法應 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至於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因勞動契約之終止而無法休完, 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依本會  77.09.19 勞動 2 字第20649 號函釋,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

 

Q:請問特別休假未休能在排定月份時即發給未休工資嗎?

A: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依同法第39 條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 當月份發給。再者,勞工之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所稱「年度終結」, 係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如:勞工於某年 10 月 1 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 9 月 30 日)。

 

Q:若特休未休完,公司是需要加發兩日工資給員工嗎?

A:

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特別休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Q:新法規定需定期書面通知員工特休未休天數。若公司以系統呈現、 由員工隨時可至系查詢,這樣可以嗎?

A:

勞基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 1 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 2 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該項條文並未明定以何種方式告知,若公司以系統呈現、由員工隨時可至系統查詢 到已符合特別休假條件,基於節能減碳、生態保護,且雇主已善盡 告知之義務,尚屬可行。

惟同法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 23 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 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該項法條既已明文規定,為避免 衍生舉證責任及爭議,建議仍應以書面通知勞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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