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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國定假日出差視同出勤工作日,除依公司規定核予出差津貼外,需援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至於是核予加班費或補休,雇主不能事先規定只能選補休,建請出差回國後填報加班申請單,由員工自行勾選申請加班費或補休,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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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視同上班,2/25~3/7中間有11天的時間,如果國定假日當天有上班,就應該要加倍給工資或選擇補休,或是事前與您協商調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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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76)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
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當然,如果勞雇雙方有事先協議調移放假或補休,就從其約定了
但還是要注意一個原則:加班費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
關於國外出差,另外可參考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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