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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做二休二(150H)改成做四休二(200H)

若做二休二(150H)改成做四休二(200H),聘書不變以加班時數給32小時是否符合?

32小時 分16天 每天兩小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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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再次強調:
您公司是依法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後,再行調整變化
所以應該要以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檢視工時
如果勞檢前往公司,肯定是看四週工時,而非每月工時
請以四週160工時檢視公司制度
再用每月200工時,只會讓您思緒原地兜圈子,無法脫離

此外,做二休二是優於勞基法的制度
如果您公司要捨棄做二休二,改為做四休二
也請徹底拋棄過去做二休二的制度概念
做二休二的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充分調度後仍優於勞基法
因此做二休二遇到國定假日,不會有加班費

但做四休二則不同
看似六休二不比七休二差
但是因為循環次數較短、且尚未考慮國定假日
若操作上不注意,是有可能觸法的

最後,答案於前一次回答時已經寫明:
四週內正常工時上限160,超過要計加班費
若內含一個國定假日,正常工時就是扣掉一日工時
也就是超過152的部份要計算加班費
如果有調移出四週範圍,請註記調移至何日,則調移後可仍以160計算

答:

1.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變形工時無論是二週變形、四週變形或八週變形,均以《週》為計算工時之單位,而非以月計算總工時之單位。

2.四週變形工時排班原則如下: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得將其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10小時,每4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3)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3.依前述原則每四週工時如超過160小時者,則需計列加班費,另如遇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經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還是建議先別用每月工時來看,不然可能會有解釋不過的風險在,因此在4週為一周期的單位來看,標準工時就是160,超過部分是依照延長工時標準給付,若輪班期間皆無另外排假日,期間有2天國定假日發生,若沒有調移到別的日期的話,就須依法多給予加班費。

3.國定假日(有薪假)加班

 國定假日協調員工上班,可用調移方式,不必支付加班費。若不調移、給加班費,則當日前8小時獨立不列入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但若當日上班超過8小時,則其餘時數要列入46小時上限。

 

抱歉舉錯例子兩天國定假日

應該為常日班168-16=156    

四周變形也是200-16=184

所以加班工時依然=32

但四休二,輪班是沒假日所以還是上班200H 有16小時是國定加班(不列入46小時內)

我想問的是:在本月有兩天國定假日,四休二 若我工作日有沒有遇到國定假日,依然工作200H,公司是不是要額外付國定假日的薪水,若無付是否違法?

 

您把問題想複雜了
可能一方面是您公司採用與法令不同的週期循環
另一方面是您還在以每月總工時在看

首先,做二休二之所以說優於勞基法
是因為它的工時沒特別多,但休假比一般勞工的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的總數都還多
但是做二休二也會遇到有人臨時請假,需人力調度而有加班的可能
所以仍應該要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
讓加班費的計算有所依據

四週變形也是秉持一樣的原則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將假別標注在班表上
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或休息日都要補假,
有調移則註記調移至何日;無調移則出勤要給加倍工資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都是看日子,不是看正常工時的

四週內正常工時上限160,超過要計加班費
若內含一個國定假日,正常工時就是扣掉一日工時

再次強調
只要是從四週變形再變化而來的工時制度,都仍然要用四週變形去檢視
切勿再以每月總工時去計算
不但容易混淆思緒,也容易在無意間觸法
(例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您舉的例子48小時就已經觸法了)

承上题:既然工時開出168常日班去做四周變形變成"4休2",那常日班所放的國定假日12日天是否也應另外計入休假日中?如一樣是做4天休2天就沒有這12日假日。

1.輪班中未上班,是否補假或再給1倍薪水?

2.輪班中當日上班,是否等同於常日班休假日加班另外付2倍薪水?

EX:某月常日班上班時數168 ,有二天國定假日變成152H 差16小時

       在四週變形做四休二時上班時數依然為200H,

      未遇到則上班200H(由原本的32變成差額48H)是否要另給加班費,

      若遇到上班日該怎麼算?

  1. 做四休二,6天為一輪循環,與法令以週為循環的方式不同
    如果排班上能兼顧符合四週變形的要求(每兩週二例、每四週四休、四週工時160、延長工時給加班費),則自無不可
    只是循環不同,比較容易在無意間超出法令限制,要多加注意
  2. 工時制度改變,需要勞資雙方協商
    尤其這一陣子比較多媒體大量報導新制法令
    較多勞工開始注意本身權益
    做二休二又是原本已經優於勞基法的特殊變形制度
    雖是其中32小時有加班費,但仍是每月增加了18小時的正常工時
    不排除這樣子的工時制度變更,會造成部份人員流失
    建議先做個意向調查比較好

做二休二與做四休二,都是以前就有企業採用的排班方式
只是做二休二是明確優於勞基法的特殊變形工時制度,比較沒問題
但做四休二是不是能都順利過得了關?
可能還是直接諮詢當地主管機關,得到的答案才能比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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