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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所稱休假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係指第三十七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所定之休假(即12天的國定假日)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部份工時人員依工作時間比例核予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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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的話就是國定假日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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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工時人員雙倍工資,主要來自勞基法第39條(節錄)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休假日」,依照勞動部解釋、與即將修改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指的是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的部份
依據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以部份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權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鎖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國定假日的部份
以往是指定在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這一波修法回歸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其中春節放假3天,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總計12天
當然平常若要快速查詢,也可以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閱辦公日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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