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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的法律規定有關工時方面,皆是以周為單位計算,所謂月休8天無法解釋,並且常有低於標準可能有違法的疑慮。
2.如果當月遇到國定假日,則應該多放,如果維持原訂休假日,代表國定假日令勞工出勤,需要經勞工同意後為之,並且給予加倍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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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出勤日數,無論是否採變形工時制度,均係以週(非以月)作為計算的單位。
2.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因此如以4週計算,應有8天的例假日和休息日,惟如有國定假日仍應放假,當日如有出勤者需依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工資需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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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固定休8天,一年休8*12=96天
以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來看,一年52週、12個國定假日
至少要有休52*2+12=116天
所以肯定休假有短少
短少不要緊,要依法給加班費,否則違法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的法條在勞基法第24條第3項
國定假日加班費的計算的法條在勞基法第39條
這兩條的罰則都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建議可先嘗試整理法令規定,並向雇主溝通協商
如果協商無效,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底下有申訴管道
勞檢後可能直接裁罰或限期改善
另也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但要注意「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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