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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中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請問這條令如我們公司目前 上班時間8:30~12:00 下午1:30~6:00 如有加班1小時會直接上班到7:00

如此一來是否有和這條法令有不同及另一個問題休息 30分鐘需要打卡記錄嗎 還是只要在工作規則寫清楚便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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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老師
我們上班期間是9:00-18:00
昨天主管要我們加班一小時到19:00
我們是直接加完一小時才要下班
但主管並沒有告知我們下班簽到單要寫下班時間19:30
打卡也要在19:30才能打
今天告知我們要扣半小時
這樣合理嗎?我要怎麼處理才能補回半小時
您好 我最近剛到新新公司任職 我們公司 從是早上8做到下午6點 中午午休一小時 6點之後如果加班就是六點到七點選半小時吃晚餐 然後加班到10點 重點是除了吃飯午休其他時間全程都是“站立作業” 而且下班時間還要裡面的師傅說了算 這種方式就算鐵打的也撐不住  累到真的撐不住也不能坐著 我個人有腰背受傷過 我一個朋友腳開刀 無法站立 我朋友有和經理談過 可以讓她多少歇息一下 可是她才坐兩分鐘就被同事“關切”公司經理只說以後會改制度 看我們能不能先撐過去 重點連一天都撐不過去了 我腰痛到全身麻掉加痛 工作效率減少了50% 當初進去前還有談過無法加班到10點 回家都要12點或1點才能睡 根本無法充分回覆體力緩緩身體的痛 我們配合公司是知道公司真的需要趕貨 但是這種工作方法真的不是人幹的 裡面的老員工很多都累的走路都挺不直 甚至走路都不太好走 姿勢怪異 目前還要再次重新談工作的事情 不然真的撐不住 
老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我目前洗車的工作 上班時間是早上八點到晚上七點 中午最多給十到十五分的吃飯時間 其餘有車就做沒車就休息(雖然很少沒車 曾經從上班八點開始做到19點下班才休息)下雨天才放假 但如果當天天氣變好 會被叫來上班 老闆是說薪水以時薪200計算 但是下班實領現金兩千。因為是小型私人公司 員工含老闆不到五人 想請問老師這樣是否能有違法 能否檢舉呢?檢舉的話該檢舉哪些地方呢? 

您好,我想訂定,下班後要休息半小時才可開始加班。

但實務上來講 行政人員根本不會想休息用餐,只想趕快做完回家。

這樣少算30分鐘的錢給他們,造成蠻大反彈,有沒有什麼配套方法或建議呢?謝謝 

老師您好:

詢問上班時間為上午5:30~11:30 下午3:30~5:30,在廚房工作:工作有連續性,是否可於勞資會議中經雙方同意下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不明確訂定休息時間

你好,如果早上上班4小時晚上上班4小時有無違法,還是一樣算在彈性工時裡面,例0800-1200。1700-2100
如果上剛好四個小時下班,那30分鐘休息要含在內嗎
老師請問,我們公司四二輪,上班時間7:00-19:00(夜班略),中間有9:00-9:30、11:30-12:00、14:00-14:15、16:00-16:30的休息時間,因公司說月工時不足要補班,所以我可以向公司主張休息時間以勞基法四小時休半小時為主,7:00-11:00休半小時,11:30-15:30休半小時16:00-19:00就下班,一天算足11小時工時嗎?

你好 請問公司上班時間8.00~5.00 早上9.50休息10分鐘   11.30休息40分鐘用餐 下午2.50休息10分鐘

如有加班5.00休息30分鐘吃飯  8.25休息五分鐘 直接到9.30  想問5.30~9.30 4個小時只休息五分鐘合理嗎?

再問一個問題 員工作業不良 導致成品有問題  幹部 可以要求先打卡後繼續上班嗎?

1.請問如果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為晚上12:00~上午8:00,中間的休息時間為30分鐘,可彈性使用這30分鐘,請問這30分鐘是否也算薪資的一部分,因未法規之中並無提到是否納入薪資,公司是把30分鐘單獨出來不算薪資,請問這樣是否違法?(30分鐘是彈性並沒休脫離雇主工作範圍)

2.明明上8小時卻被扣30分鐘,有時最後應上班時數不足,還要"補足"表訂應上班時數,造成上8天扣半天、上16天扣一天薪資,因為雇主認為休息時間不算上班所以不給薪,請問這部分是否違法?

您好,

勞基法第35條提到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假如公司為輪班制,日班7:30~16:30(中午休息一小時),因工作需求而不可中斷,再加班三小時(16:30~19:30),無安排30分鐘休息時間,這有否違法呢?

請問如果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為早上9:00~下午18:00因我要接送小孩所以只上9:00~17:00那這樣要如何算薪資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的公司,早上8點上班到中午12點,休息一小時,到1點時直接上班到晚上8點,其間沒有休息和吃飯,這樣是不是有違法,謝謝
請問我上班正常時間是8:00到17:00,那我今天加班打卡是18:45,請問我若報加班時數可以報2小時嗎?雇主可以說我打卡不是整點(19:00)所以只能報1小時。

請問..我公司從早上8:30開始上班. 17:30下班..然後.中午12:00~13:00吃飯休息....假如...公司要求8:30之前提早到並且集合..這部分是合理的嗎?........然後如果中午12:00~12:30給我們吃飯..但12:30~13:00卻要求上課或者做其他事情...這樣有違法嗎?......

而我公司最常見的就是17:30下班後..要求我們留下來上課...這樣也可以嗎?.........

答:

1.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30~6:00;如有加班1小時會直接上班到7:00:因下午已連續工作4.5小時,如需加班者依法需休息至少30分鐘,最快自晚上6:30才可以加班,讓員工有充分休息時間用餐即休息。

2.建議員工有加班者,應於正常工時間後先刷《下班卡》,休息至少30分鐘後再刷《加班上班》,待加班完成後再刷《加班下班》,期使勞動條件之出勤時間更臻明確。

下午休息10分鐘,能不能當作中斷連續工作?

可能有兩點要注意:

  1. 休息時間就是要讓勞工充分使用充分休息,不受雇主支配
    10分鐘夠不夠勞工充分使用?
    如果以公司環境,10分鐘恰好只夠勞工上廁所+喝口水
    則要認定中斷連續工作,可能有點難
    要看勞檢根據實際狀況而定
  2. 就算下午的10分鐘能充分休息
    但15:15開始的連續工作四小時後,有無再給30分鐘休息?
    目前看起來19:15後並無再有休息,至少是20:00~21:00才下班
    則可能還是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沒休息的問題

撇開法令不談
下午只休息10分鐘,然後連續工作到晚上八九點,既沒用餐也沒休息
不只影響工作效率,對勞工的身體也有很大的負擔
有健康的勞工,公司的作業才能順暢
建議還是要給勞工適度的休息才好!

老師您好,

公司工作時間為08:00-17:00,中午休息1小時(12:00-13:00)

現場人員在以下時間輪流休息

上午9:45-10:15(每人大約10分鐘)
下午2:45-3:15(每人大約10分鐘)

下班後17:00馬上加班,延長工時3-4小時不等

這樣會不會違法?

謝謝老師回覆!

 

 

1.比較少聽聞有要求在休息時間也需要打卡的,實務上常見於工作規則中,或公司內部管理辦法中訂定,較無爭議。

2.連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的規定是有的,因此下班後與加班中間隔應有30分鐘也是合理的。

一、下午上班4.5小時
法令雖是規範4小時,不過後面也加了但書
如果有勞工檢舉,舉證責任會在雇主
若雇主的理由能被勞檢採納,就沒什麼問題
實務上除非雇主壓榨得很誇張,造成勞雇關係緊張
否則會因為下午4.5小時沒排休息30分鐘而去檢舉的狀況應該不多
並且除非採變形工時要上10小時班、或是常態性加班
以不常加班的單位來說,為了多排半小時休息,造成延後半小時下班
也未必符合勞工的期待

二、休息時間是否打卡?
上面提到了舉證責任在雇主,能打卡自然是比較有所依據
不過實務上休息時間打卡的狀況不算多
比起打卡,實質上有讓勞工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達到真正的休息比較重要
打了卡卻沒休息,被申訴的機會還是存在

三、下班直接加班?
如果雇主下班前四小時內沒再安排休息時間
則下班後至加班前,仍應該安排30分鐘休息時間
換個角度說,下班後若要求先休息半小時才可計算加班,這是合理的
同樣的,如有爭議,舉證責任在雇主
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都要求工作規則裡要有休息的相關內容
故建議先在工作規則中寫清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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